保镖公司特殊防卫条件下的重要性

2019-01-28 雷顿保镖

保镖公司依据服务双方主体合同提供客户安全顾问服务,在日常工作中会遇见客户意外危机时,保镖在特定情况下必需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或者控制对方,保护当事人及客户安全,此时做为保镖并不是使用武力来解决问题。依据现场条件,事态而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客户安全为主,并不是以暴力来解决所有问题。需要用智慧来化解矛盾双方冲突。


我国现行法律,认定“一般防卫”需要注意以下五大问题


一是起因。一般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指只要求是客观违法的行为,不要求侵害人具有责任。“侵害”,指只有当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现实性”,指客观上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二是时机。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已发生并且尚未结束)。在时间上要求,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或即使没有达到着手阶段,但存在法益侵犯的急迫性;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已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自动中止不法侵害或已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造成了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危害结果的,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是主观。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具有防卫意图时,才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防卫意志。其中,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逃跑,或一方手段突然升级有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条件,即通说认为,偶然防卫构成犯罪(既遂)。


四是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在面对共同不法侵害时,必须针对客观上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防卫对象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不法侵害人将其财产作为不法侵害手段或工具,通过毁损其财物可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五是限度。刑法规定了“必要限度”。因此,要考虑不法侵害的程度、缓急及不法侵害的权益,如对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损害等,且需考量手段是否必须、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否有发生“重大损害”(重伤或死亡)的可能。否则,不成立正当防卫。保镖工作服务过程中使用暴力伤人,这样既不是正当防卫,还可能伤人而判刑,主要依据伤情鉴定来判定。